(2016)陕0113执13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江苏双昊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双昊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3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双昊环境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江苏双昊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77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双昊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0770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已将226550元扣划至至本院账户,执行费3250元,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131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琼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