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执3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解强与昆山开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强,昆山开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3180号申请执行人解强,男,汉族,1976年5月18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昆山开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区蓬朗大通路388号,组织机构代码67545191-8。法定代表人胡海锋,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解强与被执行人昆山开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江苏省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昆劳人仲案字[2015]第5532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1832.94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昆山开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相关协查单位反馈,该公司名下现有银行帐户但暂无存款,无房屋产权、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昆山开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胡海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昆劳人仲案字[2015]第553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洪文林代理审判员 袁晓鹏代理审判员 柳心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