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903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朱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03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生于1975年8月7日,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朱某,男,生于1985年9月15日,汉族,居民,个休驾驶员,住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罐子沟村***号。巴中市巴州区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巴州民一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委托至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陈某申请执行朱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过财产及债权调查,被执行人一直无下落,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和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1)巴州民一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郎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