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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娟娟与湖南西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娟娟,湖南西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1875号申请人:李娟娟。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晓霞,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西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办事处办公楼218室。法定代表人:刘荣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小坚,该公司工程部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美华,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娟娟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西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娟娟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证据,请求对诉争房屋采取证据保全,要求对该房屋进行拍照、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李娟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对长沙市望城区**的房屋进行拍照并查封,查封期限至相关鉴定机构现场检测完毕之日止。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范 利代理审判员 邹 渊人民陪审员 何建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玲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