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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3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毛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2303号原告毛某,女,1991年4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智诚,南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男,1988年11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姚俊庚,南乐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晓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荣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