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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与临邑黄海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临邑黄海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9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夏春秋。被执行人:临邑黄海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孟寺镇工业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24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穷尽一切调查措施,并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临邑黄海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确名下房产一套,暂时无法处置,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4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但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光颖审 判 员  范利民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