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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12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钟顺与余永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顺,余永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1215-3号申请执行人钟顺,男,汉族,1981年2月8日出生,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国营红林农场红田片区。被执行人余永标,男,汉族,1966年1月7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钟顺与被执行人余永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余永标应归还借款134800元并支付分别以18800元为本金从2014年8月21日起、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0月25日起、以424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1月3日起、以202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1月8日起、以224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予以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3419.26元、财产保全费1299.81元,合共4719.07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承担4536.4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有粤Y.488**号小型汽车一辆,座落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沙边村68号的房产一间,面积53.60平方米,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上述汽车无法查明汽车的存放地而无法扣押处理,另,被执行人上述房产只有53.60平方米,应作为其及其家属生活必需品,暂不宜拍卖处理,但继续查封待处理。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12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谭 龙执行员 张文烨执行员 姚莉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佳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