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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南召农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焦建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焦建超,梁伟,柴清林,王书玲,甘会霞,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焦建超,梁伟,柴清林,王书玲,甘会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227号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程工忠,任理事长。被执行人焦建超、梁伟、柴清林、王书玲、甘会霞。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焦建超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南召民商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22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杨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