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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4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24民初753号原告:张某某,女,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陶某某,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陶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与陶某某离婚;2.女儿陶怡菲、陶怡琳均由张某某抚养;3.向阳庭院的房子归我所有。事实和理由:张某某与陶某某于2010年相识,于2010年农历9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于2010年12月15日在武山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于2011年12月2日生大女儿陶怡菲,于2014年7月18日生小女儿陶怡琳。婚后陶某某经常赌博不归家,屡教不改,还欠下了巨额债务,并对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5年11月9日,张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陶某某离婚。2015年12月18日,武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武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后双方一直未能和好。陶某某辩称,其与张某某于2010年相识,于2010年农历9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于2010年12月15日在武山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于2011年12月2日生大女儿陶怡菲,于2014年7月18日生小女儿陶怡琳。陶某某只是和朋友一起打麻将玩耍,并没有赌博。每次发生打架,都是张某某先动手,陶某某出于自卫才动的手。到现在,双方都还在一个房子里居住生活,近三个月陶某某在兰州打工,昨晚回到武山,都还在一起住。今年5月份,双方还在一起游玩,双方的感情尚好,陶某某不同意离婚,双方的问题主要是因为经济问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某某与陶某某于2010年相识,于2010年农历9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于2010年12月15日在武山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于2011年12月2日生大女儿陶怡菲,于2014年7月18日生小女儿陶怡琳。2015年11月9日,张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与陶某某离婚。2015年12月18日,武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武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此后双方仍在向阳庭院的家中共同生活。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护。是否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取决于维持原、被告婚姻关系的基础是否动摇,即夫妻感情是否达到了彻底破裂的程度。本案中,张某某与陶某某结婚近六年,且生有两个女儿,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关系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关于张某某诉称陶某某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且对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但张某某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张某某要求与陶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江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小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