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民初2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国长建与葛志霞、宋文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长建,葛志霞,宋文才,德州市金荷园有机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2887号原告:国长建。被告:葛志霞。被告:宋文才。被告:德州市金荷园有机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毕经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瑞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