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长春市大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大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1206号原告长春市大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繁荣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卫宁。被告XX,男,1989年6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大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驳回原告长春市大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春明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人民陪审员 李凤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