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民初4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道秉、李育兰与江苏海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秉,李育兰,江苏海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4476号原告:王道秉,男,1951年1月18日生,住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阜东南路***号*幢*室。原告:李育兰,女,1953年11月30日生,住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阜东南路***号*幢*室。系原告王道秉配偶。原告王道秉、李育兰共同委托代理人:仲伟兵,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海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人民北路西侧、省道327南侧。法定代表人:朱序付,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成,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唐秀生,该公司员工。原告王道秉、李育兰与被告江苏海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王道秉、李育兰于2016年9月22日以双方已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道秉、李育兰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海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道秉、李育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道秉、李育兰负担。审判员 李东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