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高法委赔监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方培敏申请再审无罪赔偿申诉审查决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培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6)最高法委赔监4号申诉人(赔偿请求人):方培敏,男,汉族,1963年10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委托代理人:王轶楠,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温州市市府路512号。法定代表人:徐建新,该院院长。申诉人方培敏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4)浙法委赔字第6号决定,以再审无罪、错判罚金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2014)浙法委赔字第6号决定可能存在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赔偿委员会直接审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