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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瑞伯怡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瑞伯怡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1546号原告:马鞍山市瑞伯怡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少平,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国华,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肖。原告马鞍山市瑞伯怡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马鞍山市瑞伯怡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马鞍山市瑞伯怡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鞍山市瑞伯怡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瑞伯怡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桑毓梅人民陪审员  施丽琼人民陪审员  杨玉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万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