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3民监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盛琼与刘仕秀、马中祥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盛琼,刘仕秀,马中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3民监5号监督机关:盐亭县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王盛琼,女汉族,居民,住盐亭县云溪镇文同路。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刘仕秀,女,汉族,居民,住盐亭县云溪镇肿云巷。被申诉人(一审被告)马中祥,男,汉族,住盐亭县文同路上段.申诉人王盛琼与被申诉人刘仕秀、马中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盐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盐民初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书,向盐亭县人民检察院申诉。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民(行)监﹝2016﹞51072300005号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仁辉人民陪审员 赵德亮人民陪审员 哈 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