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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4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朱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24民初482号原告朱某,女,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贵州省三穗县。被告陈某,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三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朱某接到本庭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00元,依法予以免交。审判长  吴金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