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24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朱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24民初482号原告朱某,女,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贵州省三穗县。被告陈某,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三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朱某接到本庭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00元,依法予以免交。审判长 吴金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