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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尚卫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8刑初57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尚卫,男,汉族,1994年7月8日出生。2016年7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津静检公诉刑诉(2016)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尚卫因向朋友胡某索要欠款未果,驾车至天津市静海区盛世华庭小区21号楼楼下,欲砸坏胡某自称新购买的白色奔驰轿车。到达现场后,尚卫持砖头将李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奔驰C200L汽车左侧前、后车窗玻璃、左后车门亮条及左后侧围砸坏。事后发现该车并非胡某所有。经鉴定该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6501.4元。2016年6月28日,尚卫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尚卫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证人胡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尚卫的供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借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监控录像,协议、谅解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尚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尚卫具有以下情节: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尚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刑自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唐 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劳朋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