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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1民特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李广元与樊振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协议确认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广元,樊振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1民特30号申请人:李广元,男,汉族,生于1961年1月30日。申请人:樊振东,男,汉族生于1985年8月29日。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李广元与樊振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协议确认案。该纠纷经双方协议,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李广元医疗费13176.78元、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10125.00元、伤残赔偿金47534.00元、二次手术费12730.00元、鉴定费2900.00元、交通费78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元,共计90251.78元全部由甘LK80**号车主樊振东承担;(该款项已全部履行)二、本起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后续。经审查,上述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李广元、樊振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双方应按协议自觉履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可据此裁定书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惠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鸣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