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松民初字第6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1、李某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1,李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6083号原告王某,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李某1,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公务员,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被告李某2,女,1986年9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信某,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1、李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李某1、李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25元,减半收取6362元,财产保全费46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郭文秀审判员李想人民陪审员丁玉芳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张宇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