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1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余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908号原告:余某,女,1964年10月30日生,汉族。被告:宋某,男,1965年3月17日生,汉族。原告余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余某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 判 长 颜世深代理审判员 姚向阳人民陪审员 王京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鹏飞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