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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石磊与孙继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磊,孙继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1执198号申请执行人:石磊,女,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继成,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磊与被执行人孙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石磊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1民初3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傲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