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6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妹,刘龙根,叶健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0民初6889号原告:黄金妹,女,195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黎平路XXX弄XXX号。原告:刘龙根,男,195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黎平路XXX弄XXX号。以上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中,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健儿,女,196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定海港路XXX弄XXX号。原告黄金妹、刘龙根与被告叶健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审理中,因被告叶健儿下落不明,本案于2016年5月25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金妹、原告刘龙根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健儿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金妹、刘龙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5,000元(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上述借款55,000元自2016年5月3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两原告原系夫妻,与被告系朋友。2013年-2014年期间,被告以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多次向两原告借款共计100,000元,两原告均现金给付,被告每次借款都出具借条。后被告陆续归还了45,000元,尚欠55,000元。2014年7月,被告再次出具借条一份,承认上述借款及还款事实,并将自己的上海银行养老金卡交给两原告,同意两原告每月从该卡中扣除其养老金3000元用于归还借款,2016年随着被告养老金的增加,以实际扣款金额为准,直至55,000元全部还清为止。被告告知了两原告养老金卡密码,但因密码错误,两原告并未能从该养老金卡上获得任何还款。现被告人已失踪,故原告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被告叶健儿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2014年期间,被告向两原告多次借款共计100,000元。后被告向两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在2013年-2014年之间借刘龙根和黄金妹人民币拾万元左右,在2013年-2014年中间已还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正,还剩伍万伍仟元正,现将养老金上海银行卡给刘龙根、黄金妹每月叁仟元在卡中扣去,2016年随着养老金的增加,以扣去的金额为准,伍万伍仟元扣完为结束,每月十一日是还款日期。借款人:叶健儿密333444”。后两原告未能从该卡中提取钱款,现原告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定海桥支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及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出借人借款,若未按期返还,则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两原告提供的借条、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定海桥支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尚欠两原告借款55,000元的事实,被告未按期归还,实属不当,故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5,00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叶健儿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诉权,本案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健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金妹、原告刘龙根借款人民币55,000元;二、被告叶健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金妹、原告刘龙根上述借款人民币55,000元自2016年5月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5元,由被告叶健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卫文审 判 员 万巧君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葛梦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