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6民初18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吕宝成诉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宝成,李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18429号原告吕宝成,男,1933年5月12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富来宫小区*****号。被告李江,北京易水奇石仿古雕刻工艺品厂法定代表人。原告吕宝成诉被告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向吕宝成直接送达了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的,按撤诉处理。但吕宝成至今未交纳上述费用。本院认为,吕宝成在本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宝成撤诉处理。审判员  韩文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柳艾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