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4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与王长青、杨志荣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王长青,杨志荣,高卫斌,王长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6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孟德胜,行长。被执行人:王长青。被执行人:杨志荣。被执行人:高卫斌。被执行人:王长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商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王长青、杨志荣车辆,但未实际控制,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商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但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光颖审 判 员  范利民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言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