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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02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雷建诉范明清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建,范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02执729号申请人:雷建被执行人:范明清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02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雷建申请执行范明清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1002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卫东审判员  徐建成审判员  李德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