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02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雷建诉范明清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建,范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02执729号申请人:雷建被执行人:范明清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02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雷建申请执行范明清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1002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卫东审判员 徐建成审判员 李德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