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3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肖松与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松,陈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3民初1273号原告:肖松,男,汉族,1979年3月8日出生,住吴川市。被告:陈刚,男,汉族,1973年4月16日出生,住吴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松诉被告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松与被告陈刚庭外达成和解,了结本案争讼。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合法有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松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7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肖松负担。审判长 赵汝浩审判员 李 琼审判员 简振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黎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