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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3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肖松与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松,陈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3民初1273号原告:肖松,男,汉族,1979年3月8日出生,住吴川市。被告:陈刚,男,汉族,1973年4月16日出生,住吴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松诉被告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松与被告陈刚庭外达成和解,了结本案争讼。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合法有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松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7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肖松负担。审判长  赵汝浩审判员  李 琼审判员  简振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黎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