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3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与XX健、于党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XX健,于党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341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法定代表人杨德强,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德良,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健,女,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文化西路**号**栋*单元***户。被告于党成,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文化西路**号**栋*单元***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与被告XX健、于党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对被告XX健、于党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89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晓敏人民陪审员 程元娥人民陪审员 倪海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