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32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寇艳与被告李成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32民初559号原告寇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寇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寇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寇某负担。审判员 方海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