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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32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寇艳与被告李成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32民初559号原告寇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寇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寇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寇某负担。审判员  方海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