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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18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长丰龙川商贸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丰龙川商贸有限公司,通用变压器厂,樊诗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1803-2号申请执行人长丰龙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吴山镇合淮路,机构代码58013379-X。法定代表人:胡循年,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通用变压器厂,住所地长丰县吴山镇。法定代表人:张珍诚,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樊诗霞。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2)长民二初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通用变压器厂、樊诗霞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樊诗霞在合肥霞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有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执行人樊诗霞在合肥霞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持有的90%股权(樊诗霞出资资本2700000元,限额13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立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