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德保诉翁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保,翁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财保51号申请人:王德保,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被申请人:翁钢,男,1976年6月5日出生。申请人王德保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翁钢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金额的财物,并提供现金90万元和申请人王德保名下北京市×××路×××号院×××号楼×××层×××单元×××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德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翁钢银行存款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金额的财物;二、查封登记申请人王德保名下北京市×××路×××号院×××号楼×××层×××单元×××号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杨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