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4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蒙城县祥瑞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卢静、鲁洪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城县祥瑞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卢静,鲁洪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4079号原告:蒙城县祥瑞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法定代表人:刘晓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永,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静,男,汉族,住蒙城县。被告:鲁洪飞,男,汉族,住蒙城县。原告蒙城县祥瑞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卢静、鲁洪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蒙城县祥瑞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蒙城县祥瑞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宝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 颍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