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13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叶建与重庆灿阳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重庆灿阳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3499号原告:叶建,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委托代理人:杨明海,重庆金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灿阳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民新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09493332B。法定代表人:陈小林。原告叶建诉被告重庆灿阳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原告于2016年7月5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6年7月13日出具《超时未决定受理案件证明书》(编号:2016-489),原告遂诉至本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被告的注册地在重庆市××渡口区八桥镇,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其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故本案应由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艳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钟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