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198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康达尔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汇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康达尔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悦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9839号之二原告深圳市康达尔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和泰然大道交汇处绿景纪元大厦25层G。法定代表人施小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斌成,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悦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1018号新豪方大厦12-G。法定代表人何少勇。关于上列原告诉被告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6)粤0304民初198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名下价值2456000元的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本院根据上述裁定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告深圳市悦铨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56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 欣人民陪审员 曾 鲁人民陪审员 梅 干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青(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