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11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刘建新与安徽联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李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新,安徽联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李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11民初480号原告:刘建新,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委托代理人:黄国华,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联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泥河镇海神大道与文化站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545766267。法定代表人:许路英,系安徽联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李伟,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新与被告安徽联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李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刘建新负担。审判员 汤宏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思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