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02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先科融资担保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厚国追偿权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中市先科融资担保有有限公司,廖厚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02执646号申请人:巴中市先科融资担保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守军被执行人:廖厚国,男,生于1978年10月,汉族,住通江县涪阳镇。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先科融资担保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厚国追偿权纠纷一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巴州民初字第168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廖厚国银行、房管、车管无可供执行财产,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巴州民初字第16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全成审 判 员 王兆军代理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玉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