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8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小翠与梅最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翠,梅最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02民初8464号原告:王小翠,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友,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梅最标,男。原告王小翠与被告梅最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梅最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小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现金18000元及一年利息3400元,合计21400元;2.本案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份,被告向原告借款18000��,当时约定有利息,时间一年为期归还,但还款日期已过,被告仍不归还。梅最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七八月份,被告借原告款18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拿王小翠一万八利息1分八2014年一年为欺经手梅最标”。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返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向被告提供借款本金18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被告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被告应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梅最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王小翠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元,由梅最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婉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