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2民初2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2民初2205号原告:邱某某,女,生于1991年9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90年1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原告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邱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景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