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民特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钟祥市安陆府综合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梦娇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祥市安陆府综合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梦娇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民特24号申请人:钟祥市安陆府综合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安陆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327060308K。法定代表人:杨宗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军,钟祥市安陆府综合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尚友,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申请人:李梦娇。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秀萍。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泽艳,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人钟祥市安陆府综合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梦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申请人钟祥市安陆府综合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军、刘尚友,被申请人李梦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泽艳、韦秀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钟祥市安陆府综合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请求事项为:1、撤销由申请人钟祥市安陆府综合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被申请人李梦娇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38149.49元的裁决;2、由李梦娇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仲裁庭认定事实的关键证据不足,李梦娇严重超过仲裁时效,其请求不能受法律保护。2、李梦娇没有仲裁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任何事由出现,应依法驳回李梦娇的仲裁请求。3、协助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钟祥市安陆府综合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从未推卸过任何责任,是李梦娇自己怠于办理。4、仲裁裁决由于李梦娇隐瞒了证据导致裁决错误。2016年9月16日,钟祥市安陆府综合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梦娇重新签订了备案登记的正式合同,仲裁裁决依据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应该撤销。被申请人李梦娇答辩称,仲裁裁决是依据钟祥市安陆府综合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梦娇于2012年3月12日签订的《荆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2016年9月16日签订的合同是为了办理不动产权证签订的。申请人钟祥市安陆府综合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举出以下证据:钟祥市安陆府综合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梦娇于2016年9月1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钟祥市安陆府综合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梦娇签订的该份合同是有效的,仲裁裁决依据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李梦娇质证意见为,2016年9月1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仲裁裁决之后,李梦娇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为了办证签订的合同,不能达到钟祥市安陆府综合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认证意见为,钟祥市安陆府综合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该份合同仅能证明钟祥市安陆府综合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梦娇另行签订了一份合同,并不能否认双方之前所签合同的效力,对钟祥市安陆府综合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荆门仲裁委员会荆裁(2016)19号裁决书载明:2012年3月12日,李梦娇与钟祥市安陆府综合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荆门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房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合同约定由李梦娇购买钟祥市安陆府综合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钟祥市阳春大街140号A幢1单元6层602号商品房,总房价款为242990.4元,采取一次性方式支付房款。合同还约定,钟祥市安陆府综合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2012年6月12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李梦娇,并在商品房交房期限届满后180日内,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如因钟祥市安陆府综合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因,导致李梦娇不能在约定期限届满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钟祥市安陆府综合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二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李梦娇按照约定一次性向钟祥市安陆府综合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购房款242990.4元及代办权属登记费用12229.78元,并于当月接收房屋。合同约定的办证期限届满后,李梦娇于2015年5月至8月期间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就本案诉争商品房争议有关事宜与钟祥市安陆府综合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联系。2015年8月14日,本案诉争商品房所在的建筑物进行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2015年8月31日,钟祥市安陆府综合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手机短信方式通知李梦娇提交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相关资料。本院另查明,李梦娇于2015年9月25日向荆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荆门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荆裁(2016)19号裁决书。诉争房屋至今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关于钟祥市安陆府综合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李梦娇超过仲裁时效,仲裁裁决对仲裁时效的认定是否错误的问题。荆门仲裁委员会荆裁(2016)19号裁决书对仲裁时效作出了认定,系仲裁庭对当事人申请仲裁事项的实体处理,该处理是否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不属人民法院审查是否撤销的范围,故钟祥市安陆府综合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钟祥市安陆府综合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李梦娇隐瞒了证据,仲裁裁决依据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李梦娇于2015年9月25日向荆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荆门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荆裁(2016)19号裁决书。钟祥市安陆府综合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2016年9月16日签订,不能证明李梦娇在申请仲裁裁决时隐瞒了证据,故钟祥市安陆府综合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该项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钟祥市安陆府综合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钟祥市安陆府综合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董菁菁审判员 罗艳红审判员 向华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文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