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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4执保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学润、浙江和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学润,浙江和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4执保79号之一申请人:王学润,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申请人:浙江和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292号杭州湾商务楼A楼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99650222N。法定代表人:钱培鑫。本院在审理王学润与浙江和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申请人浙江和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提供其他等值财产作为担保。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和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童 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沁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