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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01民初3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张广源与温柔、肖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源,温柔,肖忠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2901民初3298号原告:张广源,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干部,住阿克苏市。被告:温柔,女,1990年6月6日出生,个体户,住阿克苏市。被告:肖忠杰,男,汉族,1985年8月9日出生,个体户,现住阿克苏市。原告张广源与被告温柔、被告肖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广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利息7200元,合计47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两被告(系夫妻)由于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注明被告应于2015年9月15前归还���毕,每逾期一日按100元支付利息,借条中两被告均有签字确认,原告当即向被告给付现金40000元。但事后,被告却丝豪没有向原告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付。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借款理应在双方约定期限归还,被告逾期偿还借款的行为已属根本违约。故原告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依法向原告赔偿借款。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无法向被告温柔、被告肖忠杰送达法律文书,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依法告知原告在七日内提供被告温柔、被告肖忠杰的准确送达地址,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广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已减半收取49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牛复云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杨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