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3民初2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陆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3民初2420号原告陆某,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壮族,钦州市钦北区人,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被告朱某,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壮族,钦州市钦北区人,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本院在审理陆某诉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大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添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appoint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