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延津县好声音量贩、靳学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延津县好声音量贩,靳学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初26号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人民路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苏军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倩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延津县好声音量贩。营业地址:延津县人民路80号。负责人:靳学梅。被告:靳学梅,系延津县好声音量贩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延津县好声音量贩、靳学梅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靳学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靳学梅的起诉。审 判 长 冯卓群审 判 员 王 娜代理审判员 冯艳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晓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