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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1执8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杜林树与肖开贵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林树,肖开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1执8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林树,男,1953年07月25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肖开贵,男,1958年0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关于申请人杜林树与被执行人肖开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81民初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肖开贵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杜林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肖开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肖开贵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杜林树劳动争议纠纷款本金人民币6900元,负担执行费人民币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在本市幸福镇永寿村七组有住房一套,现已查封。经本院多次查找,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杜林树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肖开贵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杜林树书面申请将被执行人肖开贵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肖开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杜林树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伍煜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