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执3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东莞市和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东莞市和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5执309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93951377。法定代表人熊国伟,该单位主任。被执行人东莞市和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社区虎结路二巷4号地铺,组织机代码59402720-4。法定代表人:陈保。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执行东莞市和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一案,由于被执行人东莞市和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交罚决第NO:B0012635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东莞市和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银行、房产、证券、工商、车管等部门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东莞市和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305执309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XX审 判 员 李艾嘉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陈斯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