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行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建福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双桥大队不服强制扣留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双桥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5行初624号原告李建福,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阜平县人,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退休员工,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双桥大队,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南里2号。负责人王景,大队长。原告李建福(以下称原告)不服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双桥大队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建福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朱军巍代理审判员 骆芳菲人民陪审员 丁京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会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