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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贺某与时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677号申请执行人贺某,农民。被执行人时某,退休教师。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贺某与被执行人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贺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的(2014)陵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原告时某给付被告贺某共同存款的一半即33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林超审判员  黄红旗审判员  陈友刚二〇一六年��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梦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