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3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贺某与时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677号申请执行人贺某,农民。被执行人时某,退休教师。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贺某与被执行人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贺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的(2014)陵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原告时某给付被告贺某共同存款的一半即33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林超审判员 黄红旗审判员 陈友刚二〇一六年��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梦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