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2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林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2刑初20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8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现在家。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6]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伍芳芳担任法庭记录。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6月18日3时19分左右,被告人林某某驾驶金杯牌轻型厢式货车由衡阳市往衡东县方向行驶至S315线176km+500m衡南县咸塘镇郑家湾地段时,撞到走在公路中间的行人文某某,造成文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该事故形成原因系驾驶人林某某驾驶货车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及行人文某某在车道内停留造成;被告人林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文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于2016年6月18日主动到衡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浦中队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与被害方也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款17万元已经到位,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8日3时19分左右,被告人林某某驾驶金杯牌轻型厢式货车由衡阳市往衡东县方向行驶至S315线176km+500m衡南县咸塘镇郑家湾地段时,撞到走在公路中间的行人文某某,造成文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衡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形成原因系驾驶人林某某驾驶车辆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及行人文某某在车道内停留造成;被告人林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文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于2016年6月18日上午11时主动到衡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浦中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某某现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17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说明、投案证明、身份信息表、刑事和解协议等书证;证人邓某某、朱某某、朱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事故责任认定书;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林某某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悔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被告人林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林某某的认罪悔罪情况、自首情节、一贯表现等情形,本院认为对被告人林某某可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应当从本次犯罪行为中汲取教训,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欧阳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伍芳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