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执民字第5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森林液压件有限公司与浙江卓越金城塑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5505号申请人佛山市森林液压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卓越金城塑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佛山市森林液压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本金655443.97元及相应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5177元、执行费895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卓越金城塑机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富阳市威斯巴顿塑机有限公司厂区内的机器设备成品、半成品、钢模一批等财产已拍卖处置,处置价款支付工资后实际支付申请人案款30000元;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厂区内的整体资产另案已查封,现正在处置过程中;另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卓越金城塑机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登记信息,也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相关执行情况已回告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富执民字第55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凌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