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821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杨忠发与帅四海、丁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发,帅四海,丁小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1民初1458号原告:杨忠发。被告:帅四海。被告:丁小红。原告杨忠发与被告帅四海、丁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忠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建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童 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