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21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杨忠发与帅四海、丁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发,帅四海,丁小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1民初1458号原告:杨忠发。被告:帅四海。被告:丁小红。原告杨忠发与被告帅四海、丁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忠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建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童 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