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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740号原告张某某,女,1967年4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李某某,男,1961年3月2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被告李某某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本院也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雪莲审 判 员  张 季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毕凯凯 来源: